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5-084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7:《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太湖雪丝
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保持独立性,除《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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