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2
公告编号:2020-031
证券代码:838263 证券简称:盈通黑金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8 日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耀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名称: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31
被告三:
姓名:麦星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
姓名:麦礼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五:
姓名:谭群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六:
姓名: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七:
姓名:罗彩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八:
姓名:麦鹤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九:
姓名:张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被告一)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杏坛支行(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PJ108061201900037 的《借款合同》,原告
依约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向公司发放了两笔贷款合计金额为 15,140,000.00 元,
贷款期限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麦星添、麦礼
添、谭群段、麦鹤远、罗彩祺、麦鹤瀛、张聪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
本案将于 2020 年8 月 20日上午9 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十六
公告编号:2020-031
审判庭开庭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 PJ108061201900037 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5,14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305,831.83 元,本息合计 15,445,831.83 元(其中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
复利,上述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实际利息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三对本案债务中的 360.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五、六、七、八、九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
员会杏龙路 176 号佳兆业可园 206 号、208 号、210 号商销和位于佛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建设路东 6 号明珠楼 121 号、126 号、127 号、137 号、
138 号、139 号、162 号商铺以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广珠路以西的商住楼,就其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质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近良均公路段、22公里附近、七滘渡口边合共 42.5 亩土地(即七滘码头旁)的租赁物的租赁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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