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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镁锦优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2-07


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2月5日一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应遵照本制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五条 根据金额的不同,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大会审议;

(二)对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10%未超过30%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

(三)对单笔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10%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策。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小于500万元、超过500万元未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应分别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按照决策权限上报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文件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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