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BEIJING CHANGAN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9层、10层)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约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等。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信阳雄狮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公告》所载内容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6、《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议案;
7、《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9、《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议案;
10、《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议案;
11、《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的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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