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0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8277 证券简称:湘旭鸿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跃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昌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张素玉、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银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欧阳侨、彭锐、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 21 日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了《株洲市红星美凯龙正对面
地块项目招商与销售委托代理合同》,受原审被告委托,原审原告独家代理“株洲市红星美凯龙正对面地块项目”(备案名:株洲体育新城体验式商业街,推广名“株洲望云五金建材城”、“株洲望云体育新城”,以下简称“项目”)的招商与
公告编号:2019-044
销售工作,代理合同对代理事项、期限、双方职责、费用结算与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代理合同签订后,原审原告即按代理合同约定组织招商、销售
队伍展开了勤勉、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招商、销售代理工作。自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原审原告按代理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原审被告应在2017年12月1日前办理与原审原告所有招商代理费的结算,原审被告应结算并支付原审原告招商代理费 6,130,697.61 元,但原审被告一直寻找借口拒绝与原审原告办理招商代理费的结算以达到拖欠和拒付原审原告招商代理费的目的、原审原告多次向原审被告催讨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12 月 28 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了(2018)
湘 0211 民初 237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1 月向湖南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作出(2019)湘 02 民终 4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8)湘 0211 民初 2373 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
民法院重审。2019 年 8 月 30 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
0211 民初 1453 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因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在收到被上诉人开具的招商代理费税务发票后五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招商代理费 1,149,480.6 元;
(3)判令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多支付的销售代理费 3,842,693.79 元;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查清本案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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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湘 02 民终 2436 号,调解结果如下:
1、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前一次性支付湖南
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600,000 元(户名: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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