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38283 证券简称:润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一:
被告运营的裕东发电厂内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项目,经招标由原告负责实
施。2022 年 11 月 22 日,双方签订《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合同(试用)》,约
定以废水除氟装置流量计量的合格污水处理量计算服务费,原、被告双方按月结算支付服务费。合同约定原告为遵守被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缴纳安全保证金 4
万元,项目完成后无息返还。合同期限为一个月,自 2022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
2022 年 12 月 26 日,试用期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废水除氟药剂服务项
目签订正式合同《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年,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服务费仍按照废水除氟装置流量计量的合格污水
处理量计算,原、被告双方于每月 25 日共同抄表确定当月处理水量作为月结算
依据,其他约定与试用合同一致。2023 年 8 月 10 日,双方签署《废水除氟药剂
承包服务费用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前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裕东发电厂内废水除氟药剂项目,每月与被告共同抄表核算当月废水处理量,双方签署确认《合同价款结算单》,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服务费,截至起诉时,仍有 3,704,921.06 元服务费未支付。此外,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安全保证金 4 万元。
2、案件二:
2023 年 12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裕东发电废水除氟剂代储代销协议》,
被告向原告购买废水除氟剂,双方确认按照实际交货量结算货款。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原告分十二批向被告出售 394.14 吨废水除氟剂,
然而被告未支付货款,截至起诉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 295,597.12 元,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一: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污水处理费 3,704,921.06 元、安全保证金 40,000
元(合计:3,744,921.06,大写:叁佰柒拾肆万肆仟玖佰贰拾壹元零陆分)。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3,744,921.06 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自 2023 年 12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
付日)。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废水除氟剂货款 295,597.12 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壹角贰分)。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295,597.12 元为基数,按照同
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自 2024 年 3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
日)。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已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情况如下:
1、案件一:
(1)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污水处理服务费 3,704,921.06 元(其中2,579,279.06 元原告已为被告开具发票,1,125,642 元原告还未开具发票)、安全保证金 40,000 元,合计 3,744,921.06 元。
(2)2025 年 4 月底前,被告支付原告 201,535.88 元。
(3)2025 年 12 月底前,被告再支付原告 2,417,743.18 元。其中,2025 年 5
月至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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