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1 15:34:24 股吧网页版
润蓝环保: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38283 证券简称:润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一:

被告运营的裕东发电厂内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项目,经招标由原告负责实
施。2022 年 11 月 22 日,双方签订《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合同(试用)》,约
定以废水除氟装置流量计量的合格污水处理量计算服务费,原、被告双方按月结算支付服务费。合同约定原告为遵守被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缴纳安全保证金 4
万元,项目完成后无息返还。合同期限为一个月,自 2022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

2022 年 12 月 26 日,试用期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废水除氟药剂服务项
目签订正式合同《废水除氟药剂承包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年,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服务费仍按照废水除氟装置流量计量的合格污水
处理量计算,原、被告双方于每月 25 日共同抄表确定当月处理水量作为月结算
依据,其他约定与试用合同一致。2023 年 8 月 10 日,双方签署《废水除氟药剂
承包服务费用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前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裕东发电厂内废水除氟药剂项目,每月与被告共同抄表核算当月废水处理量,双方签署确认《合同价款结算单》,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服务费,截至起诉时,仍有 3,704,921.06 元服务费未支付。此外,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安全保证金 4 万元。

2、案件二:

2023 年 12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裕东发电废水除氟剂代储代销协议》,
被告向原告购买废水除氟剂,双方确认按照实际交货量结算货款。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原告分十二批向被告出售 394.14 吨废水除氟剂,
然而被告未支付货款,截至起诉日被告逾期付款金额为 295,597.12 元,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一: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污水处理费 3,704,921.06 元、安全保证金 40,000
元(合计:3,744,921.06,大写:叁佰柒拾肆万肆仟玖佰贰拾壹元零陆分)。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3,744,921.06 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自 2023 年 12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
付日)。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废水除氟剂货款 295,597.12 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壹角贰分)。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295,597.12 元为基数,按照同
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自 2024 年 3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
日)。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已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情况如下:
1、案件一:

(1)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污水处理服务费 3,704,921.06 元(其中2,579,279.06 元原告已为被告开具发票,1,125,642 元原告还未开具发票)、安全保证金 40,000 元,合计 3,744,921.06 元。

(2)2025 年 4 月底前,被告支付原告 201,535.88 元。

(3)2025 年 12 月底前,被告再支付原告 2,417,743.18 元。其中,2025 年 5
月至 1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