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日常交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进行过度宣传,认真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应当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标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 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三) 高效低耗,注重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四) 互动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沟通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政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融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公司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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