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9
关于对沈阳歌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9】第220号
沈阳歌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歌华电子)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主营业务与主要客户
根据年报,你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但公司“通过品牌手机代理分销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代理分销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与通信运营商的定制机合作中通过电话卡、充值卡等捆绑业务赚取一定的代办服务费”,且公司营业务收入全部来自手机代理分销。
同时,你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地区合作的手机产品供应商,为其提供手机销售渠道综合服务”,但你公司“主要客户情况”中并未列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请你公司:
(1)说明公司是否开展广播电视设备批发业务。若开展该业务,请说明该业务的具体内容、收入占比;若未开展该业务,请说明公司披露的“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与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一致性;
(2)说明对中国电信销售的具体金额、占收入的比重,以及中国电信在公司客户中的排名。
2、关于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
2018年度,你公司对辽宁盛悦同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悦同诚”)发生销售金额共计6,078,920.67元,发生采购金额10,376,329.00元。盛悦同诚是公司的第二大客户和第三大供应商。
盛悦同诚成立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是你公司使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直接持股比例为26%),该公司业务性质为“通讯设备批发与零售”。
请你公司:
(1)结合盛悦同诚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及目前经营情况说明该公司成立不满1年,但业务便迅速扩展,成为你公司第二大客户和第三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手机通信设备的代理分销)、商业模式、上下游产业链情况说明与盛悦同诚同时发生大额销售和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并说明双方交易价格和相关合同条款的公允性;
(3)详细列示盛悦同诚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结合盛悦同诚主营业务、主要客户、商业模式说明该公司是否与你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4)说明年报“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主要客户”部分披露的对关联方盛悦同诚的销售金额(6,078,920.67元),与“第五节、重要事项”及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对该关联方发生的销售金额(7,051,548.00元)存在差异的原因。
3、关于收入确认
你公司2017年报告期末员工人数为17人,其中销售人员为9人,当期营业收入为165,262,878.19元,销售人员人均销售额18,362,542.02元;2018年报告期末员工人数为7人,其中销售人员3人,当期营业收入为149,793,056.00元,销售人员人均销售额49,931,018.67元。
请你公司:
(1)说明公司员工人数大幅下降的原因,以及销售人员人均销售额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报酬转移说明日常销售模式,并说明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主要责任人/代理人)和收入确认方法(总额法/净额法);
(3)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包括并不限于:关于商品交付和退货相关的条款、具体定价方法、收入确认依据及收入确认时点。
4、关于自然人客户
公司第五大客户为自然人刘莎,销售金额为5,331,039.80元。
请你公司说明向该自然人客户提供销售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5、关于管理人员工资
你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期初人数合计为8人,期末人数合计为4人,2017年度管理费用中工资及保险费用为412,795.95元,
2018年度此项费用为523,015.07元,增长比例为26.70%。
请你公司说明行政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人数与工资及保险费用反向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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