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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4-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歌华电子: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歌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12

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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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歌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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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

(2017)辽宸律字第001号

致:沈阳歌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歌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歌华电子”、“发行人”)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格式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审核、查证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备案材料一同上报,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5、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本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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