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1110 传真:+ 86 571 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81 号
致: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微云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豪微云链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豪微云链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豪微云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豪微云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豪微云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根据豪微云链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上午 10 时开始,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509
号杭港科技大厦 12 楼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4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200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1,200 万股的 1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豪微云链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豪微云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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