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316 证券简称:豪微云链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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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
公司提供担保。
本制度不适用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挂牌公司关联方、净资产,分别适用《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中小股东,适用《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员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无论是否视同公司担保),应在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态度对待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并对因违规或失当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慎评估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及担保事项的风险,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公平、诚信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
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反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与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与公司存在互保协议且合作良好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持续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五)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需从严审查)。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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