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316 证券简称:豪微云链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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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情况。关联方的认定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治理规则》及《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
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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