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316 证券简称:豪微云链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豪微云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社交媒体、新闻媒体等)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如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其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遵循及时、公平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需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的,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审查通过后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并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确认的信息。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要求,并遵循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量化说明的原则,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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