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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9:46:01 股吧网页版
米莫金属: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8327 证券简称:米莫金属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米莫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米莫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米莫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及验资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备案。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动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披露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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