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38338 证券简称:嘉捷通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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