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6:51:01 股吧网页版
融诚检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邱哲儒律师、林珊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
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除董事会特别要求外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仙景工
业园 3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林石狮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