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838364 证券简称:点景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平和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点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志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20 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南
靖审判法庭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EPC)合同》。
2020 年 8 月 13 日,双方签订了《南靖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设计,采购,施
工,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EPC)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主合同基础上增加"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
补充协议约定如下(摘要):
1、本工程签约合同价: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总承包费暂定为人民币 2000万元。最终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本工程项目的下浮率 K 值与主合同约定取值范围一致为 10%,所有涉及变更,增加追补在工程价款均与主合同约定一致。
2、承包人在智能化工程各项目主要设备进场安装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25%;智能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50%;委托财审结算审核确定后,项目资料完整归档,且在收到正式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至该项目结算审核总价的 70%,余下 30%的工程审核总价款分三年付清,支付时间与比例如下:
①第一期款:项目总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 30 日内支付结算审核总价的 8%(无息).
②第二期款:项目总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 30 日内支付结算审核总价的 8%(无息).
③第三期款:项目总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后的 30 日内再支付结算审核总价的 9%(无息).
④结算审核总价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本智能化工程保修期(三年)满后,无质量未了事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书及相应等额发票后 28 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以本工程总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项目保修期。
上述拨付工程款的依据:若预算财审完成前以审核后的工程概算为准;若工程概算未完成审核前以工程估算为准。
2020 年 12 月 28 日,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智能化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上述智能化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并有如下约定(摘要):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以业主单位最终财政审定价 K 值下浮(前)财政审核价下浮 27%(含另外计取该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包干)进行结算(并相应提供 9%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贰仟万元。"
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下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分包人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款项后,按约定比例下浮(以业主单位最终财政审定价 K 值下浮(前)财政审核价下浮 27%(含另外计取该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包干)进行结算)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支付款项";其余支付条款与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相同。
此后,原告如期完成了项目并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通过竣工验收,项目资料
也全部归档,而期间七建公司仅支付 3769740.46 元,剩余款项七建公司以法院未付款为由不予支付。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早已通过审核并于 2023 年 7 月报财审,2025 年 3 月工程财政审核结果如下:南靖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智能化)造价合计 15225973.1 元,南靖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精装修工程-机房部分)造价合计 119909.37 元。
被 告 总 计 应 拨 付 原 告 工 程 款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225973.1+119909.37)X73%=11,202,494.2 元,根据前述约定,应分期拨付如下(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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