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8 18:48:40 股吧网页版
盈联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8366 证券简称:盈联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8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世纪盈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或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遣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向公司员工、公司职工大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定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