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38369 证券简称:景然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9月2日收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的新传票及民事反诉状,
案件被告云南通盈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因此本案原计划 2025 年 9 月 1 日开
庭延期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通盈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3 月,原告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然公司”)
与被告云南通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盈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云南通盈药业生物医药基地项目(一期)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该合同约定发包人(即被告)收到最终结算清单后应在时限内提供审核意见及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并及时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即被告)负有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即原告)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的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经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完工,并且案涉项目完工后已
于 2022 年 8 月 5 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编制《工程结算书》后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至今未对结算书进行审批并回复原告审核结算情况。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原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准时足额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除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损失费用。所以原告提起诉讼: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000941.0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从 2024 年 5 月 1 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现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21 日为 109490.9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890400 元(按合同金额29680000 元的 3%计算)。
二、本案反诉的诉讼费、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 2021 年 3 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GF-2017-0201),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 6 款约定案涉工程范围包括景观工程及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合同价为 29680000 元,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1 条约定苗木保活养护期为 2 年,第 15.4.2 条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
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 24 小时。该合同附件 1《云南通盈药业生物医药基地一期项目园林景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第 1 款约定:“整体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要求,否则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本合同总价款 3%作为违约金。”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第2.1 项约定:“合同质量目标履约率:100%”,第六条技术规范和要求第 5.2 款第8)项约定:“所有植物种植过程中和交付甲方使用前,均由中标人负责保养维护,如在此期间发生枯萎、死亡,由中标人负责补种,维护保养费用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第九条项目管理要求第 2.11 项约定:“自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期限为二年。保活养护期内因苗木死亡或其它原因造成修补的工程内容,保修及养护期限从修补验收完成之日算起,期限仍为二年”8.3 项约定“质保期满时:1)以上各项指标均应达到 100%。2)若质保期内任何 1 株植物死亡及枝叶枯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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