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6
证券代码:838377 证券简称:华科易汇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华科易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华科易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华科易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还应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增加发行股份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款。
除提供担保等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交易”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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