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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1 17:52:20 股吧网页版
德孚转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838381 证券简称:德孚转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负责人。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十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与此相关的核准文件应抄送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存续期间,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担保事项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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