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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1 18:05:01 股吧网页版
德孚转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838381 证券简称:德孚转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进行信息披露。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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