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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1 18:08:00 股吧网页版
德孚转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838381 证券简称:德孚转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
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指引、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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