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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18:46 股吧网页版
新港联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8384 证券简称:新港联行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资金系指公司通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实际控制人不得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公告编号:2025-041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理财,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2.流动性好;3.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2.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3.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4.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公告编号:2025-041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1.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2.新募集资金用途;3.监事会对变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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