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形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卧龙中路 11 号。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45,337,864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叁万柒仟捌佰陆拾肆元
整)。股份总数 45,337,864 股,每股金额 1 元(人民币),以净资产出资 3580 万元,以货币出资
9,537,864 元,共计出资 45,337,864 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100%。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
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科学管理,创新发展,
打造全球金润品牌,成为用户满意、员工成长、股东有回报的优秀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器材销售;电
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防火封堵材料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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