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8394 证券简称:金润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节 监事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任职条件: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履职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未生效之前,应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监事有权了解公
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责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 人。监事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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