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8394 证券简称:金润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董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烟台金润核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7、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8、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0、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1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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