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38399 证券简称:高瓷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高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5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高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高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如有)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八)担保事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应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且反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提供方应具备相应的资产实力,并提供资产证明文件。反担保合同需经公司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确保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限额有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该限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以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最近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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