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8406 证券简称:肯立科技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江苏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
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
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
如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则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创新
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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