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8413 证券简称:易名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且应当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不同次融资的,应开立不同专户用于存放不同的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协议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范本进行拟定。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应按月向公司出具
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
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主办券商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
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
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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