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8414 证券简称:远鸿园林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订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3)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2)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3)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4)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2)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但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部分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3)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部分由董事长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投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和研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由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
进行监管。 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
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和办理出
资手续等工作,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法务
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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