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5:38:03 股吧网页版
飞鲸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8426 证券简称:飞鲸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组建的公司组织机构。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监事人选由股东代表担任,一名监事人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三章 监事的资格

第六条 监事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利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谙熟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并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资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有向监事会召集人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二条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
第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五条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