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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7:01:2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1 号

关于对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禧股份或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

方曙光,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祈禧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自 2014 年起,方曙光为第三方代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322.30
万股,祈禧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挂牌,公司挂牌时未披露相
关情况;公司挂牌转让期间,方曙光为第三方新增代为持有公司
股份合计 92.42 万股,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述股份代持已解除并补充披露。

祈禧股份在挂牌时、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六条及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方曙光参与挂牌时、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祈禧股份、方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治理合法合规、股权结构明晰。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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