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1 号
关于对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禧股份或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
方曙光,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祈禧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自 2014 年起,方曙光为第三方代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322.30
万股,祈禧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挂牌,公司挂牌时未披露相
关情况;公司挂牌转让期间,方曙光为第三方新增代为持有公司
股份合计 92.42 万股,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述股份代持已解除并补充披露。
祈禧股份在挂牌时、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六条及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方曙光参与挂牌时、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祈禧股份、方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治理合法合规、股权结构明晰。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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