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0
铭达律师事务所
MINGDA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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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法意字(2021)第 922 号
致: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受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备查文件目录。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牛志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801,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98.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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