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6 16:37:40 股吧网页版
联创云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38448 证券简称:联创云科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结合《联创云科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除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地位、主要任务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为:

(一)协助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二)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负责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七)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
得兼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公司与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二)准备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