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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18 17:31:56 股吧网页版
翔楼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18


证券代码:838455 证券简称:翔楼新材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原章程:第十六条 修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时的股东名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终止挂牌后的股东名册由公司根
据股东的股份交易资料进行登记。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章程:第三十七条 修改为:第三十七条删除第三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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