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8458 证券简称:宁波协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财务资
助;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规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者财务
资助;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先交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审议后再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对外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合同须由公司法务部审查,必要时提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订立对外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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