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8458,以下简称“宁波协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进行审核,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确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如下: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3、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6)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参与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按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退出机制终止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置。”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规定如下:
“……
2、持有人权益处置安排
(1)锁定期内退出机制安排
锁定期内,持有人发生本计划所规定的负面退出情形,该持有人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持有人代表或其指定的其他持股计划持有人
或符合本计划持股条件的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照该持有人初始出资价格扣除已分配的股息红利及其他各项收益后的价格计算;若持有人对公司或员工持股计划造成的损失的,应向相关方进行赔偿,上述出售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所得价款应优先折抵相应损失的赔偿。
锁定期内,持有人发生本计划所规定的非负面退出情形,该持有人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持有人代表或其指定的其他持股计划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价格按照该持有人初始出资价格加上年化 4.50%的利息(单利)之和扣除已分配的股息红利及其他各项收益计算。
……”
根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026 年 3 月 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员工持
股平台合伙份额转让事项的议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对象张朋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宁波协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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