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8463 证券简称:正信光电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第三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支付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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