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9:07:41 股吧网页版
斯维尔: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8470 证券简称:斯维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规定(试
行)》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0

1.3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旨在细化公司利润分配管理相关制度,防范利润分配过程中因公司制度与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导致的风险及不合规;或与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冲突的风险及不合规。
2 利润分配顺序
2.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2.2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3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照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 利润分配政策
3.1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2 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3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公告编号:2025-020

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4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4.1 股东会
4.1.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4.1.2 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 董事会
4.2.1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4.2.2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4.2.3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经公司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