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8473 证券简称:慧眼数据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两名股东
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
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下列行为在内的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一)及时向监事提供公司定期报告以供审核,并提供审核所须的资料、信息;
(二)配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提供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信息;
(三)配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提供行相相关的资料、信息;
(四)配合监事因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而进行的调查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信息;配合监事在必要时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工作。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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