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8476 证券简称:中仿智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仿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合格投
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应
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分级审批程序: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
度在 30%~60%(含)或在 300 万元到 600 万元之间的,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 60%以上或 600 万元以上的,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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