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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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案》。
2、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会于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上海
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
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 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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