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8481 证券简称:轻叶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 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关联交易对方;
(二)为关联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关联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八条(四)项的规定);
(五)为关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八条(四)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关联交易对方;
(二)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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