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4 17:44:01 股吧网页版
格蕾特: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38484 证券简称:格蕾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
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浙江格蕾特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并对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提名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0天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