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38484 证券简称:格蕾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浙
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竞拍土地及股权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授予董事会拥有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借
款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审议批准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
交易事项(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投资等事项,下同)。
对外担保方面,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对公司投资、资
产处置、贷款等事项决策的权力;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授权董事长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的决定权,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公司资
金、资产运用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
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