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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7:44:41 股吧网页版
格蕾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38484 证券简称:格蕾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
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
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担保,达到或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
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
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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