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38484 证券简称:格蕾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
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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