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38484 证券简称:格蕾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 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2)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3)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4)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5)股票、基金投资;
(6)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7)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8)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2)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3)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决定,并通知总经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对外交易,或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对外交易,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六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和研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由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全
过程进行监管。项目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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