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38484 证券简称:格蕾特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
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
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
信息披露。利润分配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项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分配方案列示的实际分派的金
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
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
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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